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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12

首宗有關進行小型工程的檢控個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公布,東區裁判法院於四月十七日裁定一名沒有向屋宇署註冊的承建商及其董事違法進行一項小型工程及一項違例建築工程,判罰款六萬八千元。這是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來,首宗有關進行小型工程的檢控個案。

屋宇署翻查記錄,發現從未接獲有關開鑿洞口工程的圖則申請,亦未有接獲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排水工程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此外,負責工程的承建商亦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40(2B)(b)及40(2G)條對有關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檢控。該承建商及其董事於二○一二年四月被法院裁定上述各項罪名成立,判罰款合共六萬八千元。*********資料由屋宇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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